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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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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4: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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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    档案的分类、编目、立卷、登记由本公司档案管理员按有关规定整理、建档;实行定置管理,以便于检索;凡不符合建档规定的,有权要求当事人重新整理、改正,直至符合存档要求。
2.    检测合同、委托书、任务单、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等技术档案都予以归档,保存期限十五年。
3.    上级部门来文、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活动记录、内部行政文件等管理档案均予存档,保存期限叁年。
4.    与检测工作有关的国内外标准规范、标准图纸、公开发行的技术性文件,予以存档,永久性保存,供查阅。
5.    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档案要求长期保存,对已解除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档案要求从解除合同日起保存一年。
6.    本公司购置的仪器设备实行一机一档,保存期限为设备报废后一年。
7.    资料室的设备条件均为专用,不供借用,清洁卫生,日常管理由档案管理员负责,质量负责人定期检查。
8.    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与工作相关的资料,行政及财务文件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查询,技术资料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查询,技术负责人也可指定专人代查可供查阅部分,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单位声明为其保密的,技术负责人认为不得代查的内容,不予代查。
9.    档案管理员每年第一季度清理档案,遗漏部分由当事人补上,已过保存期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填写“技术资料销毁登记表”,报经公司负责人批准按规定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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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6: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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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0 17: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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