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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因长期两地分居感情破裂,李先生与妻子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对于离婚,张女士没有异议,但她提出要分割两人婚后购买的房屋。 法庭上,李先生表示房屋是他的父亲借小两口之名购买的,并举出了一系列证据。法院在审理后,判决李先生和张女士离婚,由于涉案房屋涉及案外人李爸爸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不予处理。 2011年10月,李先生突然接到了法院《民事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原来,前妻张女士把他和姐姐起诉了。 原来,李先生在2011年,将仍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自己的姐姐,并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张女士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她的权利,因此要求法院确认李先生的卖房行为无效。 李先生和姐姐表示,房子虽然登记在李先生和张女士名下,但实际购买人是李爸爸。李爸爸表示,之所以借儿子、儿媳的名,是因为自己年事已高,银行不予放贷。 在购房前,李爸爸与小两口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李爸爸的“借名买房”行为,同时约定购房的所有款项都由李爸爸承担。而2011年,李先生是执行李爸爸的决定将房屋过户给姐姐,过户行为并没有问题。 律师点评: 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就要综合进行认定。本案中,李爸爸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书》可以印证双方借名买房的约定,而银行的刷卡记录、转账凭证也能够证明,首付和贷款的还款一直是由李爸爸进行的。因此,该房屋并非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亦非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李先生将诉争房产过户至其姐姐的名下,并不需要经过张女士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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