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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问题] 关于样品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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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0: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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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检测机构接受委托试验完成后的样品留存期限哪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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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2: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见各地方的检测机构管理办法,141令和50618标准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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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14: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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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第3.0.10 条: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试件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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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13: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DGJ32/J 21-200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5. 5. 4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试样留置制度。试样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 2、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后留置3天。3、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后留置2天。试样留置应摆放有序,标识清楚,便于检查。

5. 5. 3建筑节能材料检测管理:1建筑节能材料按照相关规定的抽样频率见证取样,实施留样制度,送检的样品1份用于现场材料的抽检复验,另1份由检测机构封存,存放时间不少于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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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09: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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