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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见证取样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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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4: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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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人员培训
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殷玉珍
一、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建质 (1998)270
二、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设部  建建[2000]211)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建质 (1998)270号

各省辖市建委: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附件二:《见证人员授权书》。

 1998.7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当前建筑材料与结构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省所有建设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
    2、具有对外检测权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997年底通过年检,已取得省建委统一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
    二、取样送检
     1、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员由各施工单位确定,见证人员由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一般每项工程至少应配备1-2人。
     2、见证人员须经省辖市建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3、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部门和所在片区质量检测机构报
《见证人员授权书》见附件。见证人员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4、取样员须在见证人员在旁见证下,按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样并采取有效措施封样。
     5、封样的试样送 (末封样的试样见证人员应监送)所在片区就近的检测机构,见证人员和送检单位对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定责任。
     6、每项单位工程只能在一个检测机构内进行检测 (除特种检测外),施工企业试验室原则上不得为本企业施工的工程出具归档的质量检测报告。
     7、检测机构在接受检测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检测委托单,监护送样的见证人员应在委托上签字。
     8、有见证取样、送检项目的检测报告应加盖 "有见证检测"专用章,作为评定工作质量等级的依据。
     9、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检测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当检测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取样复试时,加倍取样送检也应按本规定实施。
     10、有见证取样、送检的各种检测项目,凡末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定,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相关规定
     1、各检测机构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试件一律拒收,无见证送检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指定法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2、建设 (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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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5 14: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2000年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  建建[2000]21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人施工技术档案。见证取样台帐表式见附件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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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5 14: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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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建工局)、建设局: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精神,经研究,特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的委托
    2004年12月1日,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原则:
    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及检测报告
    1、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应严格执行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2、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3、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4、工程质量检测试样实行封样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样的真实性。
    5、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
    6、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提供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
    1、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
    定额调整的具体规定我厅另行文。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批准的现行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四、监督管理
    1、将是否违反本规定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及工程质量检测飞行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2、要切实加强取样、见证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取样、见证人员培训的数量和质量,使取样员、见证员能够满足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需要。
    3、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结合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将现场取样、见证人员配置,取样见证工作的开展等作为行为监督的内容之一。对于不具备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
抄送: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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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5 14: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2005.1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共有36条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4、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7、《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12、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18、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9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31、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检测业务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根据有关规定,检测业务分为: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备案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代码A);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代码B);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代码D);
钢结构工程检测(代码E);
建筑节能检测(备案1);检测规程DGJ32/21-2009变更为专项
智能建筑检测(备案2);
室内环境检测(备案3);
市政检测(备案4);
空调系统检测(备案5);
水电检测(备案6);
墙体/饰面砖板/防水材料/门窗化学分析/水质分析(备案7-12)等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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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5 14: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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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检测报告
盖章:至少有四个章:计量认证,资质章、见证取样、单位公章或检测专用章     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章
签字:三级签字,多页的还必须有骑缝章

附件
见证人员授权证
现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公司建设的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负责该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的见证工作。
姓名            技术职称             上岗证编号         电话         
姓名            技术职称             上岗证编号         电话         
姓名            技术职称             上岗证编号         电话         
姓名            技术职称             上岗证编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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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技术职称             上岗证编号         电话         
委托单位                   (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原材料见证送样台帐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序号
送样日期
样品名称
取样部位
代表数量
检测结果
取样人员
见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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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21: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水利行业见证取样培训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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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3: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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