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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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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0: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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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工〔2008〕343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以下简称检测)管理,规范检测市场行为,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
(一)在检测工作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等现行技术规范和规程,对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桩的承载力、桩身完整性、锚杆锁定力等进行委托检测。
(二)建设单位必须将检测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承担。同一地基基础工程项目(或标段)的检测工作宜由同一检测机构承担完成,相同的检测项目不得分解给不同的检测机构检测。
(三)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内容和比例,不得降低检测标准,要严格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应与检测机构签定检测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
二、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市场行为
(四)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必须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核准的检测方法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实施检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实行后续监督管理。资质条件不达标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由省建设厅撤回其资质。
(六)省外检测机构在我省承接检测工作时,实行首次进省核验与以合同为单位的单个检测项目核验相结合的制度。
在办理首次进省核验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件)原件及复印件;
4、检测机构检测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证明材料;
5、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自律承诺书。
经审核通过的检测人员录入到《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
在办理以合同为单位的单个检测项目核验时,应当提供《省外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单个项目核验登记表》(见附件1)。
(七)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时,应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检测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定,合同中应当明确检测目的、检测方法、检测比例、检测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推荐使用合同文本,见附件2)。检测机构在合同签定后的10日内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项目录入手续,通过后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合同备案号。
(八)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以商业贿赂、诋毁他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3、转包检测业务的;
4、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5、与所检测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7、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8、使用其他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
9、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实行检测机构自律承诺书制度。检测机构应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检测机构自律承诺书(见附件3)。
三、进一步加强检测人员管理
(十)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分为技术负责人、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三类。所有检测人员必须持有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职称的检测工程师,且持有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的签发由技术负责人负责。
检测工程师应是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且持有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主要负责检测方案的实施、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测数据的分析并编写、审核报告。
检测员应是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且持有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主要配合检测工程师完成现场检测工作。
在本意见颁布前已取得上岗合格证的检测人员,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按检测人员分类要求重新领取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十一)检测人员应在其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上通过的检测方法和职责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无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
(十二)项目检测实行检测工程师负责制。检测人员应按照检测方案,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检测内容。在检测过程中检测机构不宜随意更改检测项目负责人。
(十三)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业。
(十四)检测人员应当在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接受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标准后方可继续从事检测业务。
(十五)检测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客观、公正,确保对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有效控制。不得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隐瞒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检测现场管理
(十六)检测机构必须向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方案。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对检测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测人员至少由一名检测工程师和若干名检测员组成。
(十七)实行检测开工告知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在实施检测前至少提前一天,将检测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检测方法、联系人等信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
(十八)检测设备必须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现场检测设备安装必须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规定要求。提倡使用检测数据现场自动采集系统。相关证明文件和质量、技术记录须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十九)检测中发现检测结果不能满足规范、设计要求时,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各方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十)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时,应当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要求,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检测报告统一格式封面(见附件4)。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二十一)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应当按档案管理要求统一建立卷宗,并妥善保管。
(二十二)检测机构必须加强现场检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检测安全责任制,确保检测过程安全作业。
(二十三)检测机构要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现场检测的质量管理,确保现场检测的各项工作处于受控状态。
五、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对在我省开展检测工作的所有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二十五)优良信用记录是指检测机构遵纪守法、成绩突出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的记录。省建设厅根据检测机构的优良信用等情况建立《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名录》。
(二十六)不良信用记录是指检测机构有《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考核标准》(见附件5)所列行为、检测人员有《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见附件6)所列行为,或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记录。
(二十七)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制定扣分标准。具体扣分方法见《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考核标准》(附件5)和《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附件6)。
(二十八)根据信用状况,检测机构分为三类,即推荐类检测机构、一般类检测机构和重点监督管理类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分为两类,即一般类检测人员和重点监督管理类检测人员。
推荐类检测机构:不良行为扣分小于等于5分,进入《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名录》的检测机构。
重点监督管理类检测机构: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检测机构。
一般类检测机构:除推荐类检测机构、重点监督管理类检测机构以外的检测机构。
重点监督管理类检测人员: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9分的检测人员。
一般类检测人员:除重点监督管理类检测人员以外的检测人员。
(二十九)建立诚信激励机制。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选择推荐类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
(三十)建立检测机构失信惩戒机制。对重点监督管理类检测机构实行整改期制度。检测机构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在整改期内可暂停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检测工作。省外检测机构整改不力或者拒绝整改的,可以永久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检测业务。重点监督管理类检测机构两年内不得进入《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名录》。对非省建设厅颁发资质的单位,省建设厅可以将有关违法情况转送相应的资质许可机关。
(三十一)建立检测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扣分大于等于9分的检测人员,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发证单位应当收回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三十二)推荐类检测机构、一般类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良信用行为每项扣分有效期为一年。重点监督管理类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积极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并整改合格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限制的意见,逐级上报,经省建设厅核准,重点监督管理类检测机构整改期期满后,取消不良行为扣分,但仍保留不良行为记录。
六、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
(三十三)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审批和资质后继监督管理以及检测工作实行网上管理。检测机构要将其机构、人员和项目等信息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未及时录入的,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给予检测机构不良行为扣分。
(三十四)未进入管理信息系统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参与创优活动。
(三十五)省建设厅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实行动态管理,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分类,显示信用情况和奖惩措施,接受公众查询。
七、进一步加大检查工作力度
(三十六)实行专项检查制度。省建设厅定期开展检测专项检查。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定期开展检测专项检查,每年检查每个检测机构在检项目不少于一个,及时印发专项检查结果通报,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三十七)实行随机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随机检查,市、县(市)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省建设厅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重点监督管理类检测机构、不主动将在检项目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的检测机构作为随机检查的重点对象,及时印发检查结果通报,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三十八)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处理举报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及时印发查处结果通报,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八、进一步加大联动工作力度
(三十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加强工作联动。鼓励招标单位在检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优先选择推荐类检测机构参加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部门应当及时将涉及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书面审核认定后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的,应及时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省建设厅及时公布重点监督管理类检测机构和人员名单。
(四十)检测机构之间加强相互监督。积极举报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特别是有压低收费标准恶性竞争行为的检测机构,并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和核查。
九、进一步营造检测市场的良好环境
(四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不得设置外地检测机构到本地承接检测业务的歧视性规定。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提出新措施,提高行政和技术管理的可操作性。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为检测机构创造交流学习的机会。
(四十二)鼓励检测机构树立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理念,加强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更好地保证检测工作、成果质量,为建设工程的设计、验收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数据。
(四十三)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做好检测机构自律工作。
本意见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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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09: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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