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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ST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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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07: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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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钢(包括钢的原辅料及其副产品,下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国标委计划[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钢标委会")接到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后,应及时转发给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未成立分技术委员会的专业)和负责起草标准项目的单位,并做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根据下达的计划项目要求,负责标准起草单位应在1个月内落实主要起草人员,并会同主要参加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标准编制工作小组,提出起草工作计划,填写《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落实书》(附件5),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报钢标委会秘书处、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
第四条  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秘书处每年12月15日前向钢标委会秘书处报告当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钢标委会秘书处汇总,每年12月底前报钢铁工业协会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中途撤销或更改的(如需改变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强制内容或终止项目等;或由快速程序转为正常程序,或由正常程序转为快速程序时),应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附件6表1或表2),经钢标委会秘书处办理审查同意,报钢铁工业协会后,上报主管部门(行业标准每年一月底以前)。调整计划项目经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的照原计划执行。
第六条  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和负责起草标准项目的单位应按立项时确定的期限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即国家标准以报批稿报到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为准,行业标准以报批稿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准。国家标准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行业标准完成期限不超过两年。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应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钢标委会秘书处办理,上报主管部门(行业标准每年一月底以前)。同一计划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延期1年。超过立项时确定的期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申请延期后在延长期之内仍未完成的,自动撤销。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由钢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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