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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钢管扣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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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3: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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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关系到施工过程的安全。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以下简称钢管、扣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有关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安全技术规范,按照“使用单位负责、强化工地检验、供应单位备案、市场诚信发布”的原则,就建设工程钢管、扣件的使用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     从2012年7月1日起,本市对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和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的供应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向无锡市在建工程提供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租赁企业应到无锡市建设局(委托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的钢管、扣件供应单位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在网络及有关媒体上公布。从2012年7月1日起,在无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从经过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的生产、租赁企业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
二、     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和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供货单位)办理备案时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明以及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等资料。租赁企业在办理备案时另行提交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等资料,增加供货单位后须将新签订的供货合同以及相关质量技术资料补充备案。
三、     对本市各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要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进场验收。质量合格资料不全和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产品不得验收进场。施工单位应当控制供货单位的数量,或者实行钢管、扣件定点专供,提倡施工单位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钢管、扣件质量的可控性和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四、     从2012年7月1日起,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承重的脚手架和模板、屋架支撑体系(以下简称:承重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在进场后第一次使用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根据供货合同对钢管、扣件及紧固件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其中对旧钢管、扣件应当逐件检查),并抽取扣件样本进行重量、尺寸等物理检验。外观检验和物理检验的技术资料应当由施工单位完整存档备查。按照上述要求检查合格的钢管、扣件和紧固件,在同一个项目内再次使用前,由使用单位负责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他不符合标准情况的不得在承重脚手架工程上继续使用,检查和处理记录应存档备查。不合格的有关检验资料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五、     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在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钢管、扣件抽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验,钢管复验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扣件复验应包含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复验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不得在工程现场使用。监理单位应严格监控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质量,在确认复试合格后方可同意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六、     各施工单位要确保承重脚手架的搭设质量,严格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无锡市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存在允许的副偏差时,在提高安全分项系数的前提下,承重荷载设计计算可以根据实际尺寸进行,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高度、跨度、荷载符合危险性较大工程标准的承重脚手架工程,根据住建部颁布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依据有关规范严格计算,结合建设工程具体特点,有针对性的编写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进行论证和审批。
七、     各施工现场库存的尚未使用或曾经使用过的钢管、扣件,由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在2012年6月底之前进行外观质量和扣件力学性能的检验。正在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在工程主体竣工、承重脚手架解体后组织外观检验和扣件的力学性能检验。检验和记录应存档备查,未进行力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在承重脚手架上使用。
八、     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质量管理。采购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企业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对到货的钢管、扣件进行外观检验和重量、尺寸等物理检验。租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供货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鼓励租赁企业控制供货单位的数量,或者实行钢管、扣件定点专供。
九、     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进行严格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监站。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立钢管扣件检测能力,并完善相应的检测服务制度。
对向建设工程供应不合格钢管、扣件的供货企业,由无锡市建设局核实有关检验证明材料后,在相应的网络以及媒体上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我市范围内施工单位不得向其采购和租用钢管、扣件。
  
                   无锡市建设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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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3: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检测机构攒钱的好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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