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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召开(送审稿)审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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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08: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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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4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国家标准《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目前已完成送审稿。《规范》送审稿审查会于2012年6月16日~17日在哈尔滨召开。会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结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王晓锋副秘书长主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周晓杰博士、标准定额研究所姚涛工程师到会并讲话。
  会议成立了以周绪红院士为主任委员、傅学怡大师为副主任委员的审查专家委员会。规范编制组成员参加了会议。
  审查委员会听取了编制组对工作过程、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建议的强制性条文等内容的汇报,并对《规范》的内容进行了逐条审查,经充分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规范》编制过程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要求,资料齐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审查要求。
  二、《规范》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要求,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技术内容与现行相关标准协调。
  三、《规范》较全面地总结了我国近年来钢管混凝土结构的研究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提出了多种截面钢管混凝土实心与空心构件计算方法,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四、《规范》送审稿主要修改意见及建议如下:
  1、第4章第1节增加条文:实心圆形钢管混凝土构件承载力可按第5章或第6章方法计算确定。
  2、有关节点和连接设计的相关内容,应突出设计原则,主要列入成熟、典型的连接形式。
  3、删除第4.4.3~4.4.7条,删除第4.4.9~4.4.10条,删除第10章空心钢管混凝土桩。
  其他具体修改意见及建议(略)。
  五、会议专门审查了强制性条文,建议《规范》3.1.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9.4.1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审查委员会认为,《规范》(送审稿)内容充实,技术指标合理,适用性强,无重大遗留问题,总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审查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规范》审查,建议编制组按审查会议的意见对《规范》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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