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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检测] 混凝土方量误差的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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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08: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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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混凝土的供货量问题一直都在争论,现行的《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中的规定:8.1预拌混凝土供货量以体积计,以m3为计算单位。8.2预拌混凝土体积的计算,应由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除运输车实际装载量求得。注:一台运输车实际装载量可由用于该车混凝土中全部材料的重量和求得或由卸料前后运输车的重量差求得。8.3预拌混凝土供货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如需要以工程实际量(不扣除混凝土结构中钢筋所占体积)进行复核时,其误差应不超过±2%。规定中的8.2和8.3自身就存在矛盾,到底是以什么为基准的问题因为立了两条而带来争议。目前该标准正在修订,尚不知晓如何修改确定。但参编单位已经提出了这个矛盾的问题,

因为在实际应用中确实造成很多纠纷。我个人是倾向于采用8.2条的,并且表观密度应在验收地点测定,这样更为公正。由于行业的不同,相关的规范或标准针对方量和偏差的规定,我也摘录如下,供大家参考: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及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

2)交通部《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2004版)规定每10 m3灌注桩混凝土预算耗用10.20~12.72 m3,即偏差为2%~27.2%;地下连续墙主体为12.00 m3,即偏差为20%;陆上现浇混凝土工程为10.20~10.30 m3,即偏差为2%~3%;水上现浇混凝土工程为10.30~10.40 m3,即偏差为3%~4%;水上灌注桩为12.02 m3,即偏差为20.2%。

3)《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4版)和《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2004版)中“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部分规定每10 m3混凝土,钻孔灌注桩预算耗用量为12.50 m3,即偏差为25%;其他部位为10.15 m3,即偏差为1.5%。

可见,相关标准对混凝土体积的计算方法,包括钢筋和孔洞等的取舍基本一致,但对偏差的取值不统一。不同行业,不同浇注部位,定额中规定的允许偏差值不同,但基本上对于地下部分来说,偏差超过20%,而地上部分偏差在1.5%以上。再者,供需双方所依据的标准也不同。供方多执行产品标准《预拌混凝土》,而需方则执行预算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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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1: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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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5: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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