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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可CB认证证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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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14: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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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产品认证仅认可我国加入IECEE-CB体系的标准目录内的CB证书。
2.认可CB证书时,认证机构保留对样机核查及补做国家标准差异的权利(即使CB报告附有国家标准差异的试验内容)。
3.CB报告中的关键件原则上予以认可,但应核查报告中部件获证的信息及满足的标准信息,并核查部件选择的适用性,保留复查的权利。
4.CB报告和CB证书中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必须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厂一致(或覆盖),其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则不予认可。
5.CB证书中的申请人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一致。若两个申请人不一致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应提供CB证书持证人(申请人)的授权书,授权书至少应包括授权声明、双方责任等。
6.CB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版本的内容,应能覆盖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否则,对于我国标准的偏离应补测相应的内容要求。
    NTEK作为权威的CB认证代理机构,可为客户提供包括电子游戏装置、测试设备、供电线缆、电容器与零部件、照明、家庭用具、变压器、办公与IT设备、以及医疗器械等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检测报告具有国际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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