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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城保护30年:沉思与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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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07: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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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三十而立,30年的时间往往是发展历程中一个思考何去何从的关键节点,更是一座总结经验以利再战的驿站。从1982年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至今,时光荏苒,已经过去了30个年头。纵观30年我国城市保护之路,我们是否已为历史文化名城保留住那份宁静与辉煌?

  □记者 赵申
  在改革开放这场空前而深刻的伟大变革中,以风云激荡的城市化为背景,中国城市发展取得了的辉煌成就有目共睹。同时,快速发展带来的城市特色的消弭及其城市文化危机也成为客观存在,城市保护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话题。
  1982年,国务院公布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至今恰满30周年。30年间,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已增至118个,加上自2003年起我国开始对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进行保护,一大批优秀的历史文化遗存得以有效保护。那么,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现状如何,今后的保护方向又应该是怎样的?今年6月~7月,由中国城科会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在北京共同举办了为期一个月的纪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30周年系列活动。其间,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城科会副秘书长、中国名城委副主任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委员、同济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曹昌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2012年,身处北京旧城整体保护范围之内的梁思成、林徽因夫妇故居被拆毁。作为一代曾为保护历史建筑而奔走的大师,身后的寓所却被后辈们毫不留情地拆除。
  2006年至2009年,南京老城南街区成片地被推倒改造,其中不乏隔三岔五的强拆、偷拆。29名专家学者上书呼吁: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告急!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拆迁才得以停止。
  2000年2月,北京美术馆后街22号院的命运引人关注,类似这样的明清四合院维系着城市文明的起承转合,但主事者并不认为这栋拥有私人产权的旧民居会比一间豪华厕所更有价值。
  1999年11月11日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襄樊千年古城墙一夜之间惨遭摧毁,郑孝燮、罗哲文等专家称之为20世纪末恶劣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事件。之前,还有福州三坊七巷的建设性破坏、贵州遵义被拆事件。
  1998年,北京平安大街工程拆迁。近日,一些原住地的老住户在跟物业多年的官司中发现了更大的“骗局”:当年不少房屋并不在平安大街拆迁范围内,却被同一拆迁许可证“搭车”非法拆迁。
  中国文物保护界有这样的说法,即改革开放以来对旧城的破坏超过了以往100年。在古建筑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冲突中,牺牲的往往是前者。

  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界定亟待明晰化
  由于现行《文物保护法》中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定很“原则”,国务院于2008年公布施行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进行统一管理,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保护责任等进行详细规范。
  “认知历史文化名城概念,不能浅尝辄止,而要深入其内涵。”据曹昌智调查发现,从1982年至今公布的118座历史文化名城中,很多城市的文化街区已经被破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何在?就是相关法律表述的含混不清。我认为应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建筑单独立法。”他向记者介绍说,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对历史建筑表述不一,概念含混。《文物保护法》仅有“代表性建筑”,没有明确历史建筑的法律地位,仅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但因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内容就是历史建筑,所以应当给予界定。事实上,由于经济的驱动,法律的空子已经给很多地方破坏历史街区提供了借口。久而久之,历史街区被架空,历史文化名城也会随之变了味(按规定:只有古建筑或文物保护单位的占地面积超过该地区面积的60%才能称之为历史街区,拥有两块面积超过1公顷的历史文化街区的城市才可称之为历史文化名城)。
  曹昌智指出,依据概念构成法定要件,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分解为3个层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然而什么是历史文化街区,什么又是构成其主体的历史建筑?对这两个看似明确,实则含混不清的概念,至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没有给出统一答案,言及保存文物相当丰富,也未指明是保存数量,还是等级品位,或者兼而有之。“目前概念和内涵的缺失已经成为困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突出问题,导致近几年来聚讼迭起、风波不断。其中发生在北京的梁思成、林徽因旧居保拆之争,以及为南京老城南拆迁改造上书国务院总理就是两个典型的实例。因此,当务之急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界定明晰化。”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成败的关键在于城市主政者
  曹昌智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然科学、思维科学或者社会科学的概念,不属于专业学术理论研究范畴的问题,而是我国特有的法定概念。
  “《文物保护法》对界定历史文化名城,明确3个法定要件,即保存文物相当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三者缺一不可,既强调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和品位,也强调它所承载的优秀传统文化,同时还强调必须得到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认可。”他认为,既然历史文化名城是一个法定概念,具有法律地位,受到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维护,那么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就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必须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专业技术与公共政策的有机融合。其中,决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成败与否的关键还在于城市主政者。
  事实证明,为数不少的地方政府重视保护工作是为了申报历史文化名城而临时抱佛脚,或是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推出的政绩秀,更有不少是为堵塞舆论对其保护不力的批评指责而做的应景之举,因而不仅未能阻挡历史文化名城被破坏的步伐,许多更被批评为“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地方短视行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所以陷入上述困境,更多的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失去制衡的权力,对于专家学者们痛心疾首的呼吁、新闻媒体长篇累牍的曝光、市民们义愤填膺的抗议依然我行我素。
  此外,曹昌智指出,目前由于法律法规对行政监管主体职责规定不够明晰,加之各地情况的不同,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各异,因此出现“多龙治水”的现象。“有些地方的管理机构众多,但尚无严密的名城、名镇保护监管体系,仍在沿用粗放式和经验式管理方式。”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坚持动态观
  曹昌智认为,历史文化名城不同于馆藏文物,不能采用静态的保护方法和保护措施。虽然《文物保护护法》将历史文化名城划进不可移动文物的范畴,然而主宰历史文化名城沉浮衰荣的不是物,而是人。人创物造城,丰富了文化遗产,同时凭借城的舞台,在纷繁复杂的历史时空内演绎出了一幕又一幕历史大剧,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如今仍然凭借这个舞台,主导着历史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在生息繁衍中,延续着寻常的起居生活。毋庸置疑,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在内的任何一座城市,都是社会的缩影。对于历史文化名城来说,它所遗存和传承的必然是不同时代、不同历史时期的信息,而绝不会定格在某一个历史瞬间。
  显然,历史文化名城始终在以动态存续的方式演进发展。因此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传承不可避免地随着时代发展,有所更新。
  持此观点的专家不在少数,浙江大学教授、人居环境专家王紫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我国长期以来只重视对个别历史建筑物的文化遗产保护,忽视了空间结构的场所特征。成片的历史街区被拆除,留下的只是破碎化、离散的历史碎片,导致历史街区原本保持有机联系的整体特色丧失,削弱了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历史建筑陷入周边新开发的高楼大厦之中,没有任何历史文化的印象可言。从景观美学上来说,决然的对立与不协调使城市历史街区变得混乱无序,其所在的场所空间也失去历史意义与观赏价值而无法吸引人。”她指出,在保护实施中要做到公众参与,不是把居住区变成只有商业和旅游功能的“空壳”,而是要充分考虑到群众的利益,从而留存活的地方文脉,体现生活的延续性。
  “旧街区是历史名城的基本单元,它的根本属性是生活,主要特征是群体性、实用性和更新性。它是现实生活的场所,与现代人的物质生活紧密联系。保护文物古迹的目标是尽量保存其历史的真实性,尽可能延缓其变化更新的速度。而保护历史街区的目标是在改善其实用功能的前提下有所变化更新,尽量使其历史要素得到保存延续。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主观上把活动的街区变成凝固的文物,客观上又不可能阻止翻新改建,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她说,“保护历史街区既要见物更要见人,既要见古更要见今,要以人为本。直白地说,保护的目标就是让它‘活’,让它活得更潇洒,更有性格。历史街区的灵魂是历史文化的定性和文化的延续性,而不是文物的定性和文物的凝固性。”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应古今兼顾
  文物属于真实的历史遗存,承载丰富的历史信息,对研究传统文化、起居生活形态、建筑技术、建筑材料、审美艺术具有传承既有文明的特殊职能。正如罗哲文先生所说,文物的最大价值在于它本身存在。它的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都要通过本身体现。文物是历史的产物,不能再生产、再建造,这个道理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同样适用。
  什刹海无疑是京城景致的精华,从辽、金到现在,它为北京保存了一线珍贵的人文脉息。北京越是走向大都市化,什刹海的历史风韵就越显示出其不可忽视的价值。论及什刹海的人文景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附近居民表示,什刹海眼下充满了商业的味道,过多的游船污染了水质,原本古朴的长条椅变成了千斤重的石椅,加之现在又开了不少酒吧,呈现出一派灯红酒绿的景象。他忧虑的是,长此以往,什刹海的古韵将会有消失殆尽的危险。他说:“现在完全不像老北京的样子,到处都是播放着流行歌曲的酒吧,让人觉得心乱。”
  对于为追求经济效益与发展旅游的现象,如何平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曹昌智表示,城市发展应遵循“古今兼顾、新旧两利”原则。在古城保护更新的同时,另辟新区建设开发就是一条并具兼得、和谐双赢的科学途径。将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职能向新区疏解,既可降低人口密度,又减少了现代经济生活对古城区的冲击。
  事实上,古城保护更新与新区建设开发相结合已经被公认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条有效途径。曹昌智介绍说,古城保护更新主要是把为整个城市服务的综合职能向新区疏解,减少现代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对古城区的冲击通过保护、整治、更新、利用等措施,在切实保护文化遗产的前提下,为古城注入活力。同时另辟新区建设开发,满足发展经济和改善居住生活所需要的空间和用地,成本低、投资少、见效快,有利于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并举兼得、和谐双赢。

  修缮和重建应注重形态与文脉的统一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毕竟从20世纪50年代起,文物和古城经过了多次规模较大的破坏。当年林徽因顶着巨大的政治压力愤呼:“等你们有朝一日认识到文物的价值,却只能悔之晚矣,造假古董罢。”后来的事实不幸被大师言中。
  曹昌智表示,在坚守文化遗产真实性的前提下,为了不割断历史,为了留住历史珍贵的记忆,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才允许有限度地重建文物。“确因传承某种具有特殊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历史信息、文化特色或者历史文脉,而又非得通过实体形象给以诠释表达的,才有重建文物和再现历史人文景观的必要性。”
  他认为,这种重建和再现务必要慎之又慎,采用点睛之笔,不可大肆铺开,既把握好“度”又恪守住“序”,经专家论证后,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审批,方可开工建设。而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形神兼备。
  他这样理解二者的关系:形态与文脉是构成历史文化名城的两大基本要素,形态与文脉作为同一事物、须臾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可以概括为“形”与“神”的关系。“形”是“神”的存续依据和外在表征,直接作用于人的感官,给人以形象的感受和认知;“神”是产生“形”的动力源和生命所在。历史文化名城的“神”包含了与城市形态最直接关联的变化、创新、轨迹和风韵,渗透着传统文化的主流意识,以及地域和民族的文化特质。“形”与“神”标本相依,不可偏废,更不可分离。只有将二者融为一体,达到形神兼备,才能通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延续历史记忆,展现人文精神。
  “事实上,在法律修订前,各地早已重建了大量文物。其中,上海中共一大会址,杭州西湖雷峰塔,南京夫子庙,平遥古城的城楼、敌楼、垛口、县衙署和北京的永定门城楼等都是成功的实例。有的还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有的就在世界文化遗产本体或者核心地段。这些举措至今并未遭到质疑,因为它们体现了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但他同时强调,在通常情况下,对已全部毁坏的地面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没有必要大量重建。否则,即使“修旧如旧”,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也有悖于文化遗产保护。

  链接:  历史名城分类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各个城市的特点主要分为七类:
  一、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如:西安、洛阳、南京、北京;
  二、传统风貌型:保留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有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潮州、苏州、扬州、平遥、聊城、商丘;
  三、风景名胜型:由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泰安、桂林、肇庆、承德、敦煌;   
  四、地方及民族特色型:由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丽江、拉萨、喀什、库车;
  五、近现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遵义、延安、哈尔滨;
  六、特殊职能型:城市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如:“盐城”自贡、“瓷都”景德镇、“天下第一关”山海关;   
  七、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体现主要方式的城市,如:徐州、长沙、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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