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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条件是指同地质条件;同桩型、规格;同施工工艺;同施工队伍、人员素质、机具条件;同设计要求等五方面。 “单位工程内在同一条件下工程桩的验收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小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小于3根”,此处的总桩数应是满足上述“同一条件”要求下的总桩数,例如某小区(单位工程)在工程地质条件均匀的场地内拟建10栋小高层,均采用同一工艺、同一规格、长度的钻孔灌注桩,每栋75根,共750根,业主为了加快进度决定由3支施工队各承包250根桩同时施工,在此情况下,一般应做多少静载试桩?可能有三种不同的答案: 答案甲:10栋小高层每栋都要作总桩数为75根的1%,且不应小于3根,至少共30根; 答案乙:按照总桩数750根,且不应小于3根考虑,应作8根; 答案丙:总桩数按250根计算,且不应小于3根考虑,至少应为9根,每个施工单位施工的桩各做3根;显然,答案丙较为理想,它满足了单位工程内同一条件下试桩数量不应小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小于3根的要求,试桩总数仅为9根,即经济又合理。 最后,还应特别指出的是在考虑抽检试桩数量的同时,更要注意试桩的代表性,例如高层建筑中的主楼和裙房可能上述五个“同一条件”均未满足,但是否以主楼的试桩来代替裙房的试桩,还值得研究,因为一般来说,主楼桩多且密,而裙房桩少而稀,两者施工因素的影响不同;当然,在施工挤土明显的工程中,以工程桩大规模施工前的试桩作为验收的依据,更无代表性而言。 上述试桩数量应是充分考虑试桩代表性基础上的抽检下限,在试桩代表性不足,给出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有困难时,应适当增加试桩数量。 讨论:诸多规范都对静载试验的抽检数量以百分比及低限的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不尽相同。关于抽检数量的规定,究竟是如何作出的,或者说执行该规定可以达到怎样的检测效果?规范没有明确回答。显然,该项规定缺乏充分理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