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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困职工迎来利好 可提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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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4: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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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年底南京发布住房公积金新政,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简化办理手续,支持无本市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租房自住。而记者近日了解到,对于当地特困职工而言,提取公积金后还可用于缴纳物业费。
  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新政,只要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未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便可用住房公积金。租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等。租房提取公积金每年6月份、12月份集中办理。
  在此之前,南京市规定,只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时,才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记者了解到,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还可用来缴纳物业费。当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都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一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二是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是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是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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