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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草案)》,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将有大突破。部分摘录如下: 1、同一个项目中同一检测类别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 2、检测机构不得转包和分包建设工程检测业务。 3、建设工程检测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明确和单列检测费用,检测费用应当包括监理开展平行检验的费用。检测费用应当存入银行专项账户,专款专用。检测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凭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检测工作量清单,到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结算检测费用。 4、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实行监督检测。监督检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另行收取。 5、同一检测项目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共同对检测操作的规范性和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查处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检测机构实施动态资质评估检查制度。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核检测费用发票和银行支付凭证。 9、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应当将在检测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合格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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