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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标准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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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09: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标准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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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标准化政策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欧盟发布的标准化政策,对欧洲标准化发展起着强烈的政府导向作用。另一类是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化政策,包括欧洲标准化发展战略、国际合作协议、欧洲标准制定的原则和政策等。研究欧洲标准化政策,有利于我国标准化工作者了解欧洲标准化工作的最新动态、重点领域以及发展趋势,对我国标准化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欧盟关于标准化的政策
      欧盟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重视标准化政策的制定,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标准化的文件,指导了欧洲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引导了欧洲标准化由区域化向国际化的发展。我认为欧盟关于欧洲标准化的最重要政策是: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决议、欧洲标准化行动计划,以及欧盟关于国际标准化的政策。
      1 .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决议
      在欧盟统一市场建立过程中,为了消除技术贸易壁垒,规范和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1985 年 1 月 31 日,欧共体委员会向理事会提出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的建议, 1985 年 5 月 7 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决议》。根据这一决议,欧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令,即“新方法指令 (the New Approach Directives) ”。所谓“新方法”是指技术协调的改进方法,它改变了旧方法中法规内容过繁过细的做法。“新方法”在商品自由流通的法律框架内分清了欧盟立法机构和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的职责。欧盟指令规定的是“基本要求” (Essential requirement) ,即商品在投放市场时必须满足的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欧洲标准化组织的任务是制定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相应的技术规范,即“协调标准” (Harmoni zed European Standards) 。符合这些技术规范便可以断定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决议》一改“旧方法指令”中技术内容过多过细的不足,赋予了欧洲标准组织制定协调标准的使命,使欧洲标准成为支撑欧盟法规、消除技术贸易壁垒的重要工具,确立了欧洲标准化在欧盟统一市场建设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决议》的核心原则是: (1) 欧盟法规和欧洲标准有明确的分界线,欧盟法规 ( 如指令 ) 的内容只限于基本要求,即确保产品在欧盟内部自由流通的公众关心的安全和健康的基本要求,政府有责任确保欧盟法规基本要求的实施 ( 如市场监督 ) ,欧盟成员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撤销市场上不符合欧盟法规基本要求的产品。 (2) 支撑欧盟法规基本要求的技术细则由欧洲标准化组织起草,这些技术细则被称为协调标准。
      “新方法”指令由协调标准支撑,协调标准在确保欧盟指令的实施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协调标准有以下特征:
      (1) 协调标准是由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即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 (CENELEC) 和欧洲电信标准化组织 (ETSI) 依据欧盟委员会下达的标准化委托书制定的欧洲标准。
      (2) 协调标准的起草任务是由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指令 98 / 34 / EC( 在技术标准和法规及信息社会服务规则领域提供信息的程序 ) ,以“标准化委托书” (A standardization mandate) 形式下达的。
      (3) 协调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欧盟指令基本要求,必须提供满足欧盟指令基本要求的质量保证,也就是说,如果生产商严格按照协调标准进行生产,其产品就被认为满足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
      (4) 协调标准的制定必须基于一致性 (Consensus) 。
      (5) 协调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权重投票后被欧洲标准化组织批准。
      (6) “协调标准”在欧洲标准目录中并没有单独列为一类,但是协调标准支撑欧盟指令基本要求的信息 ( 包括协调标准的标题、代号及其对应的新方法指令 ) 被公布在欧盟官方公报 (OJEC) 上,这意味着一旦产品满足了协调标准就证明产品与标准所支撑的欧盟指令基本要求一致。
      (7) 协调标准像其他欧洲标准一样,仍然保持自愿属性,即:协调标准对于生产商来说是自愿的,生产商可以不遵守协调标准,而选择其他方法 ( 如符合其他标准 ) 来满足指令的基本要求,但生产商必须证明其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8) 协调标准对于欧洲标准化组织的成员来说是强制的,即:协调标准必须被等同转换为其成员的国家标准,并撤销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国家标准。
      新方法的实施使欧洲标准获得了极大的活力,十年之内标准数量猛增, 2006 年底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 制定的欧洲标准已经达到了 10 712 项,其中协调标准 1 825 项,还有 600 项协调标准正在制定中。欧洲标准为保证产品安全和兼容、营造企业间公平竞争、建设欧盟统一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新方法的实施使得欧洲标准的制定获得了更加广泛的参与,促进了欧洲标准化的大发展,最终导致欧洲标准在全球舞台拥有了更加强有力的地位。
      2 .欧洲标准化行动计划
      欧盟委员会在 2004 年 10 月 18 日的“欧盟政策和法律框架中欧洲标准的作用”的通告中,建议采取行动促进欧洲政策和法规在更大范围内使用欧洲标准;改善欧洲标准化的效率、一致性和透明度;改善欧洲标准化体制,促进所有相关方的有效参与,确保标准化工作的财政支持,应对欧洲标准化所面临的全球挑战。
      欧盟理事会在 2004 年 12 月 22 目的“欧洲标准化的结论” (The Council Conclusion) 中邀请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成员国的关心,特别是欧洲标准化组织的关心,详细阐述实施欧盟委员会 2004 年 10 月 18 通告中的建议的行动计划。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这份通告和欧盟理事会的这份结论,欧盟委员会会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 、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 (CEN 、 CEN — ELEC 、 ETSI) 、成员国及其国家标准化组织、相关方 (Stakeholder) 制定了“欧洲标准化行动计划”。
      该行动计划详细列出了欧洲标准化未来几年最重要的行动,以及每一项行动的主要执行者和执行期限。该行动计划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增强和拓宽欧洲标准在 16 个领域的欧盟政策和法规中的使用。这些领域是:服务业、研究和创新、伽利略计划、国防、信息通讯技术、交通、可参与和可获得性、氢和燃料电池技术、纳米技术、安全 ( 包括反恐,化学、生物、辐射和核事故,产品和服务安全、供应链安全、能源和水供应安全、应急服务等 ) 、环境保护、测量 ( 包括标样 ) 、计量标准的有效性、消费者保护、电子医疗、空间和地理信息。
      第二部分:完善欧洲标准化的制度框架,及其有效性、协调性和透明度。具体内容包括: (1) 修改欧盟指令 98 / 34 / EC ; (2) 宣传欧洲标准化系统; (3) 增强标准制定的有效性、时限性和市场相关性; (4) 促进欧洲标准的一致性评价 (Keymark) ; (5) 增强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合力,促进资源更有效的利用; (6) 促进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有效参与; (7) 提供标准化财政支持。
      第三部分:积极应对欧洲标准化所面临的全球化挑战。具体内容包括:在国际上大力宣传欧洲标准体系 ( 包括在欧盟驻北京使团设立一个“欧洲标准官员” (European standards attache) 的职位,支持中欧合作 ) ;在国际上大力宣传欧洲标准支持法规的模式:大力促进欧洲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该行动计划的时间跨度是四年,是一个滚动计划,将被监督和定期更新。欧盟理事会要求欧盟委员会和所有相关方一起监督该行动计划的实施,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做出报告,以便评估该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细化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3 .欧盟关于国际标准化的政策
      欧盟关于国际标准化的政策要点是: (1) 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欧盟认为国际标准化具有消除贸易壁垒,增进市场准入 (Market access) 的潜力,也为促进和宣传技术提供了可能性。 (2) 欧盟认为国际标准制定过程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开放、透明、一致以及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3) 欧盟认为将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外已经达成相对一致的标准和规范
      直接转入国际标准制定过程是一项非常有益的事情, ISO 与 CEN 签订的维也纳协议, IEC 与 CENELEC 签订的德雷斯顿协议就是加速国际标准化,避免重复工作的非常有益的例子。
      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关于欧洲标准的政策
      1983 年,欧共体理事会批准 83 / 189 / EEC 指令 ( 在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的程序 ) ,规定了技术标准与法规的关系及实施程序。欧盟委员会按照该指令及其随后的修改版 98 / 34 / EC 指令正式认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 (CEN — ELEC) 和欧洲电信标准化组织 (ETSI) 为欧洲标准化组织。这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化政策,包括欧洲标准化发展战略、国际合作协议和欧洲标准的原则和政策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 负责除电工、电信以外所有领域欧洲标准的制定,因此本文重点介绍 CEN 关于欧洲标准的政策。
      1 .CEN 2010 年战略
      欧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CEN) 及其制定的欧洲标准 (European Standards) 为欧盟一体化和欧盟统一市场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了分析欧洲标准化所面临的挑战,展望未来,更好地发挥欧洲标准化的作用, CEN 制定了《 CEN 2010 年战略》。该战略包括 8 个关键目标及其预期结果和行动计划。这些关键目标如下:
      (1) 促进统一协调的欧洲标准化体系的发展;
      (2) 结合有效的市场战略,加强对用户的服务,改善 CEN 标准化系统的透明度;
      (3) 及时给用户提供满足其需要的市场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保持标准所具有的开放、透明和一致性等价值;
      (4) 为了使 CEN 能够把力量集中在制定标准这一主要目标上,需要确保对 CEN 标准系统和 CEN 管理中心稳定的财政支持;
      (5) 为了促进和强化欧洲标准对于支持欧盟政策及简化欧盟法律的作用,大力发展与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秘书处的关系;
      (6) 作为被认可的欧洲标准制定者,大力推广欧洲标准一致性评价 (Keymark) ;
      (7) 为了方便决策,确保 CEN 内部政策的有效制定,评价 CEN 的管理结构;
      (8) 为了有效地制定欧洲标准,确保与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的紧密合作,与 ISO 建立开放的伙伴关系。
      2 .维也纳协议
      维也纳协议是 CEN 与 ISO 之间的一个标准化合作协议。该协议于 1990 年分别被 ISO 理事会和 CEN 全体大会批准。
      维也纳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 ISO 和 CEN 正在进行的标准项目的透明度,避免重复工作和重复设置,加快标准制修订速度。
      维也纳协议确定的主要原则有: (1) 标准化合作在双方当前的规则、政策和程序内开展。 (2)ISO 意识到并尊重 CEN 的运行,即 CEN 必须在欧洲自由经济区 (EEA) 设定的政治环境下运行,且通过与其他欧洲标准化组织合作的形式运行。 (3)ISO 和 CEN 承诺标准的价值,如透明、开放、协调、公正和适当等。 (4)CEN 通过撤销与欧洲标准冲突的国家标准来支持协调性。 (5) 从 CEN 到 ISO 的工作转移是较好的路线,但不是自动的路线。 (6) 共同标准项目要么被 ISO 制定,要么被 CEN 制定,但是双方要确保同时批准,以求达到同时出版的目的。 (7)CEN 承诺充分回应来自 CEN 成员以外的 ISO 成员的评价。
      CEN 与 ISO 之间的标准化合作可以在不同层次展开,合作模式主要有: (1)CEN 管理中心和 ISO 中央秘书处之间定期交换信息,包括标准目录、标准制定项目、决议和标准草案等。 (2)CEN 等同转化现存的国际标准为欧洲标准。 (3) 通过相互派代表参加对方技术组织会议的形式合作。 (4) 当 ISO 和 CEN 同意就相同领域的标准项目开展平行程序时进行合作,这种平行制定标准的程序要么由 CEN 牵头,要么由 ISO 牵头。
      3 .CEN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政策
      CEN 制定标准的原则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1) 开放和透明原则:所有利益相关方都可以参加标准制定工作, CEN 的政策制定机构和技术委员会主要是由 CEN 国家成员派出的代表组成,技术委员会对协会成员、顾问、欧洲贸易联盟和国家组织开放。 (2) 一致性原则:标准必须在自愿条件下达到一致 (Consensus) 。 (3) 国家承诺和技术协调原则:欧洲标准由 CEN 国家成员投票产生,国家成员必须将欧洲标准等同转化为其国家标准,并撤销与欧洲标准相冲突的国家标准。 (4) 整合资源原则:标准化工作是昂贵的、耗时的,只要可能, CEN 都会同其他欧洲机构和国际机构共同工作。
      CEN 的停止政策 (Standstill policy) ,是指 CEN 国家成员的一种义务,即:在欧洲标准 (EN) 制定期间,任何国家成员都必须立即停止相同内容的国家标准的制定活动,以便把资源集中到欧洲标准的制定上来;任何国家成员不得出版与现行欧洲标准不一致的新标准或修改版标准。
      CEN 的语言政策,是指 CEN 确认的官方语言 ( 英语、法语和德语 ) ,所有参加 CEN 会议的代表都必须能用英语、法语或德语表达自己,并且至少能够理解三种语言中的一种。欧洲标准草案应当用三种官方语言书写 ( 除非技术管理局同意的例外情况 ) 。英国、法国、德国标准化组织负责本国语言版本的翻译或校对工作。
      三、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本文通过学习和了解欧洲标准化政策,对我国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个人建议。
      1 .建议大力推进标准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撑作用
      1985 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决议》,要求欧盟指令只规定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相关的产品技术特征由欧洲标准来规定。欧盟指令 98 / 34 / EC 进一步规定了技术标准与法规之间的关系,以及欧洲标准支撑欧盟法规的程序。建议在修改中国标准化法时,深入研究欧盟指令 98 / 34 / EC 和《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决议》,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中强调标准对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作用。另外,大力鼓励制定一些用于支撑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标准。我国最近出台了一批支撑《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法》的标准,必将有效地推动这两部法律的实施。
      2 .建议深入研究欧洲标准行动计划
      欧盟委员会出台的欧洲标准行动计划详细列出了未来几年要执行的重要的标准化行动,并且指明了每一项行动的执行主体和时间期限。该行动计划是最重要的欧洲标准化政策之一,其政策地位类似于我国的《标准化“十一五”发展规划》。通过该行动计划,我们能够了解欧盟委员会对欧洲标准化组织 (ESO) 的影响,找出欧盟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发现欧洲最新的标准化领域。建议我国组织专家分析和跟踪该行动计划,借鉴欧盟做法,完善我国的标准化政策。
      3 .关于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关于国际标准化工作,我认为我们可以向 CEN 及其成员学习两条经验:一条来自维也纳协议 (The Vienna Agreement) ,另一条来自对口技术委员会 (Mirror Technical Committee) 。
      维也纳协议是 CEN 与 ISO 之间签订的加强标准化合作的协议。该协议规定了将国际标准转化为欧洲标准的有关事项,以及平行制定国际标准的程序。通过该协议,一些国际标准由 CEN 牵头制定,同时在 IS0 成员和 CEN 成员之间进行征求意见和投票,最后如果 ISO 成员投票通过,则批准为 ISO 国际标准,如果 CEN 成员投票通过,则批准为欧洲标准。建议我国组织专家研究维也纳协议,学习其做法,加强与 ISO 的合作,例如:能否以“东北亚地区标准化组织”的名义和 IS0 签订合作协议,推进东北亚地区达成共识的标准早日制定成为国际标准。
      欧洲各国的绝大部分技术委员会是对应 CEN 和 ISO 技术委员会而设立的,即对口技术委员会。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参加 CEN 和 ISO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而不是自己埋头在国内制定国家标准。相比而言,我们的专家却不能及时地跟踪国际标准形势。目前,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励我国专家在工作中着眼于国际,多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相信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将会迅速提高。
      4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欧标准化合作的建议
      中欧标准化合作已经有良好的基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经与英国、德国、丹麦标准化组织之间签订了合作协议。现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在与法国、奥地利、瑞典和希腊国家标准化组织之间进行合作事宜的讨论。另外,中欧正在讨论建立一个中欧标准化信息平台。通过在欧洲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三个月的实习,我看到了 CEN 在中欧标准化合作方面是积极的。建议我国进一步加强和欧盟之间在标准化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加强与欧洲驻中国的标准化专家的沟通。欧洲驻中国的标准化专家主要负责了解中国标准化信息,提出中欧标准化合作建议。目前,欧洲驻中国的标准化专家已经起草了“中欧标准化合作 2007 ~ 2009 年行动计划”,并且已经向欧盟委员会以及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递交了该行动计划。建议邀请欧洲驻中国的标准化专家就该行动计划进行交流,这将更加有效地促进中欧标准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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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4: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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