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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为地下空间开发定“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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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08: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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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批,近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安徽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市政、交通、防灾、人防、商业等专业规划充分衔接,采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与规范,统筹兼顾地下其他设施,优先安排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等地下空间设施和城市地下公共空间,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原则,促进城市地上、地下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同时,对于综合管沟、轨道工程、人防疏散干道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以及城市地下公共空间的预控地段,将划定明确的控制范围和控制要求。
  《办法》还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编制工作,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一致。此外《办法》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也进行了规定。
  另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还有一些强制性内容。比如,规划区内的滩涂区、大型垃圾填埋场、地下文物埋藏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以及由于地下空间利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或导致生存环境恶化的地区应当作为地下空间禁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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