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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4 16: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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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用指南》(2006年4月第一版)
P256
标样强度合格而同条件养护强度不合格,或标样强度不合格而同条件养护强度合格,应如何处理?
答:标准养护强度是按“检验批”验收的。如果不合格,则影响的范围仅为该检验批所代表的混凝土结构工程范围,可针对这些部位的混凝土,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等方法检测,按非正常验收的方式解决;
同条件养护强度是按“等级强度”验收的,如果不合格,则对工程中该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实体强度存疑,同样可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等方法检测,按非正常验收的方式解决。
由于实体检测只是新增加的复核性检验,主要反映养护条件对强度增长的影响,因此,一般可以只对同条件养护强度达不到强度标准值的试件组所对应的结构部分进行再检测,无需将再检测范围过分扩大,引起检测工作量和检测成本的加大。具体检测范围和检测方法,由施工单位、监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因此,由于标准养护强度与同条件养护强度的含义和代表性不同,完全不能互相代替。在发生某一强度不合格时,不能因另一强度合格而免除进一步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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