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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师] 2019一级造价工程师计价科目考点:质量保证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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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13: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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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每一科考试科目都有与众不同的地方,考生们要研究其特点,这样相关知识点学习起来,自己容易理解,也能更好地把握。由于备考时间是有限的,因此,大立教育专门为大家总结了各科的一些重要考点,今日是造价工程师计价科目考点:质量保证金处理,快快来学习吧!

  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概念区别
  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及费用承担
  (1)保修责任。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费用承担。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维修的,发包人应该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二、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及返还
  1.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管理
  (1)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
  (2)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3.质量保证金返还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2019造价工程师郭老师建设工程计价精讲视频课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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