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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GB50325-2010局部修订说明: GB50325-2010局部修订只修订5.2.1条,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修订为: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3.1节的规定。” 5.2.1 “条文说明”修订为: “5.2.1 目前,许多地方对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市场监管不到位,为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要求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3.1节的规定。如果某种装修材料的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没有放射性检验要求的,可不提交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2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