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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问题] 报告批准人的2个专项受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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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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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号令要求的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那一般的授权签字人是只能签发不得超过2个专项的报告吗?我们公司因为高级职称人数的原因,需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申报技术人员时加上了这2个人,1.是不是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做为授权的签字人来做报告批准人时也受2个专项的限制?2.如果不把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列入技术人员的名单中,是不是均不受2个专项资质数量限制?3.还是说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申报技术人员时加上了这2个人,技术负责人也不收2个专项的限制,而质量负责人会受2个专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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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代表人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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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工程检测网检测交流官方QQ群
只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就可以签发报告,但是必须是在同一地址。“”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是指在资质维持时的人员配备,一个人最多可兼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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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馋容和皮阳 发表于 2025-4-2 14:45
只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就可以签发报告,但是必须是在同一地址。“”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 ...

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是指在资质维持时的人员配备。那我可以理解为,日常工作时每个检测人还是可以做多种专项的试验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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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工程检测网检测交流官方QQ群
大鸣 发表于 2025-4-2 17:22
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是指在资质维持时的人员配备。那我可以理解为,日常工作时每 ...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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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57号令有说这个吗,我又看了三次,没有这条啊,包括资质标准我也看了,是广西想出这个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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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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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代表人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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