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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的通知
质技监局标发〔1999〕19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国务院各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都作了较大调整。为加强标准化
工作管理,规范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代号,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为国民
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我局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的职责,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代号予以重新公布,请你们在标准、文
件和出版物中引用有关标准时,正确使用标准代号。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政令的严肃性
避免标准代号混乱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凡未经我局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代号不得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号
GB--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
GB/T--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代号 主管部门
1 农业 NY 农业部
2 水产 SC 农业部
3 水利 SL 水利部
4 林业 LY 国家林业局
5 轻工 QB 国家轻工业局
6 纺织 FZ 国家纺织工业局
7 医药 YY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8 民政 MZ 民政部
9 教育 JY 教育部
10 烟草 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11 黑色冶金 YB 国家冶金工业局
12 有色冶金 YS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13 石油天然气 SY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4 化工 HG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5 石油化工 SH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6 建材 JC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7 地质矿产 DZ 国土资源部
18 土地管理 TD 国土资源部
19 测绘 CH 国家测绘局
20 机械 JB 国家机械工业局
21 汽车 QC 国家机械工业局
22 民用航空 MH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23 兵工民品 WJ 国防科工委
24 船舶 CB 国防科工委
25 航空 HB 国防科工委
26 航天 QJ 国防科工委
27 核工业 EJ 国防科工委
28 铁路运输 TB 铁道部
29 交通 JT 交通部
30 劳动和劳动安全 L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1 电子 SJ 信息产业部
32 通信 YD 信息产业部
33 广播电影电视 GY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4 电力 DL 国家经贸委
35 金融 JR 中国人民银行
36 海洋 HY 国家海洋局
37 档案 DA 国家档案局
38 商检 SN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9 文化 WH 文化部
40 体育 TY 国家体育总局
41 商业 SB 国家国内贸易局
42 物资管理 WB 国家国内贸易局
43 环境保护 HJ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4 稀土 XB 国家计发委稀土办公室
45 城镇建设 CJ 建设部
46 建筑工业 JG 建设部
47 新闻出版 CY 国家新闻出版署
48 煤炭 MT 国家煤炭工业局
49 卫生 WS 卫生部
50 公共安全 GA 公安部
51 包装 BB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
52 地震 DB 国家地震局
53 旅游 LB 国家旅游局
54 气象 QX 中国气象局
55 外经贸 WM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56 海关 HS 海关总署
57 邮政 YZ 国家邮政局
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
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农业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
代号是NY/T。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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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使用标准代号的通知
质技监标函〔1998〕5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新疆建
设兵团技术监督局:
1989年《标准化法》正式实施之后,我国开展了对国家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当
时,对每项国家标准都依法确定了属性,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代
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由于至今还有相当部分的国家标准未修订,
己确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但印有“GB”代号的标准文本仍在
使用,给使用者和标准信息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依法规范标准属性,向社会提供正确的标准信息和服务
经研究决定,明确标准代号的规范使用方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任何场合引用国家标准(包括文件、标准中引用和信息管理),必须使用该国家
标准清理整顿时所确定的应有属性代号,即如引用文本上印有“GB”代号而实为推荐性
的国家标准,使用“GB/T”代号。
2.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实现文本上的代号与实有属性一致,请各部门和直属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抓紧对这些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
3.行业标准的标准代号正确使用方法照此执行。请各部门和省技术监督局转发此文
至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单位、起草单位、县技术监督局和其他有关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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