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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检测] 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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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2: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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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规定,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由此可见混凝土强度的重要性。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如果不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没有强度试验报告,就不能确定底模及其支架拆除的准确时间。因此,准确、及时地掌握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报告,从而推断混凝土构件强度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第7.4.1条规定,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因此。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需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结构构件和部位,制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方案。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附录D.0.1条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
    因此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同条件养护试件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实际操作中要有具体措施,做好同条件试件的留置和养护工作,必须保证与代表构件处于同一条件,否则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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