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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检测] 浅谈铝型材挤压壁厚带来的行业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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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2 14: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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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十几年的发展,铝型材市场慢慢形成新的格局:一批龙头企业主攻技术要求高、生产质量控制严格的高端市场,同时通过经销商模式覆盖国内一线城市市场;中档生产厂家以国内二线城市市场为主;相当数量的生产厂家以城市市场的低端用户和农村市场为主攻方向;还有部分企业形成自己相对专业的市场,专一生产散热器、自行车轮毂、天花、扣板,或主攻一个专利门窗,集中技术在某个特定产品上突出自己的优势,形成相对独特的市场地位。铝加工企业形成各有重点、优势互补的良性竞争格局。
2011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流通领域对建筑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实施监督抽查,并对部分不合格品的销售商处以高数额罚款,引起铝型材行业震动,非建筑使用的铝型材生产厂家也因对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不熟悉而顾虑重重。
1、铝型材挤压壁厚带来的行业危机
  1.1 铝合金建筑型材市场监督抽查的现状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200091日开始正式实施。其中“第五章 罚则”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第六十九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011年,国内部分省市工商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督抽查过程中,受到少量不理智商户的暴力抗法,工商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上级相关部门请示获批后,采用与公安﹑法院等执法机关直接介入的联合执法方式,加大了市场监督和处罚力度,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GB 5237.1-2008《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是强制性标准,建筑铝合金型材必须执行,最小公称壁厚属于其中的强制性条款,建筑铝合金型材首当其冲成为重点监督抽查对象。因部分案例查处的不合格品数量多,涉及金额较大,罚款金额是以货值为基准计算,造成执法金额大,至于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是部分违法人员质量意识差,法律观念淡薄,对工商管理部门的依法执法不配合,进而有不理智﹑不适当的过激行为导致。所以,采取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都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做出的正常执法,并不是行业内人心惶惶的“质量严打”或政策发生变化。
  面对市场监督抽查,各生产厂家大可不必过于紧张,而是通过公司已有的管理体系积极应对,经销商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加强管理经销商是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经销商需要掌握的内容
  1.2.1 明白铝合金型材的定义及分类
  《GB 5237.1-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 1部分:基材>条文释义》中明确说明“铝合金型材是指铝合金材料通过一定的压力加工方法和热处理制得的具有一定形状和力学性能的型材,如这种铝合金型材专为建筑行业应用的,则叫铝合金建筑型材”。铝合金型材因用途不同而种类繁多,凡不是专为建筑行业应用的铝合金型材,并不需要执行GB 5237系列标准。也就不受最小壁厚的限制(非建筑用的铝合金型材产品合格证上如果标注执行GB 5237的除外)
  1.2.2 熟悉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熟悉区分生产者﹑销售者的基本质量责任,知道所销售产品的基本用途﹑类别﹑标准及注意事项。在某地市场监督抽查过程中,铝合金建筑型材的经销商对执法人员解释:“已将产品的厚度明确告诉顾客,不能算以次充好”,实际上,因为GB 5237系列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只要你明确承认销售的是铝合金建筑型材,就必须执行GB 5237系列标准。质量监督抽查是相关行政部门例行工作, 企业、经销商应积极配合,正确对待!质检总局令第133号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于20112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1.2.3 利用合法途径处理质量监督抽查
  对于铝合金型材而言,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厂家﹑建筑工地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二者的执法行动通常由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协助共同执行。监督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抽样单”上填写的产品名称﹑技术要求﹑检测标准等有问题,应第一时间向生产企业咨询,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妥善处理。
  一旦检验报告出具后,将难以采取处理措施。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1.3 铝合金生产厂家需要加强质量管理
  1.3.1区分产品类别,采用不同标准组织生产
  建筑铝合金型材在铝合金型材产品中比重较大,部分生产企业忽视型材用途,下单第一选择就注明验收要求是GB 5237,将很多非建筑铝合金型材误归入建筑型材,惹出不必要麻烦。正确的做法是,经营部门在收到客户订单时,必须明确是否建筑使用,生产建筑材执行GB 5237《铝合金建筑型材》系列标准,非建筑用铝合金装饰型材对应使用GB/T26014-2010《非建筑用铝合金装饰型材》标准,工业用及未明确使用用途的型材应执行GB/T 6892-2006《一般用工业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标准,产品合格证上检验标准一栏慎重使用GB 5237
  1.3.2对经销商加强培训
  经销商是联系生产企业与终端顾客的重要桥梁,识别顾客需求,解答顾客问题,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经销商可以算是市场的导向标。经销商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制约企业经营战略的顺利实施。部分经销商存在文化素质偏低、经营管理意识落后、对标准及市场监督抽查处理缺少理解及适宜的应对措施,不能够有效地配合企业进行全面的市场运作,成为企业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
  企业加强对经销商的培训,重点内容在产品类别﹑执行标准﹑不合格品控制﹑市场监督抽查处理应对指南。使经销商清楚自己销售的是何种产品,执行的是哪个标准,是否销售的是合格产品。不断提高经销商质量意识。
  1.3.3保障与经销商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企业建立与经销商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流沟通顺畅,及时控制﹑约束经销商合法经营,将违法、暴力抗法等恶性事件制止在萌芽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企业要强化经销商区域管理,明确经销商专人专线服务制度,确保在顾客遇到问题时,能够第一时间从企业服务人员处得到耐心、专业、细致的处理建议,防止经销商在不冷静情况下,采取不适宜处理措施,危及企业产品品牌。
2、 铝型材壁厚标准理解误区分析
  2.1 铝合金型材的执行标准
  目前国内铝合金型材的执行标准主要有:
  (1) GB 5237.1~5-2008GB 5237.6-2004
  建筑铝合金型材执行上述标准,就是说,只要是建筑行业用的铝合金型材,其产品必须按GB 5237.1~5-2008GB 5237.6-2004强制性标准生产及进行产品质量控制。
  (2) GB/T 6892-2006《一般用工业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
  工业用铝合型材是指除建筑门窗、幕墙及室内外装饰用铝型材以外的其它铝挤压型材,除个别产品执行其专用标准外,大部分执行标准为GB/T 6892-2006《一般用工业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产品主要应用于航空航天、交通、轨道车辆、电子电器、体育器材、散热器、装饰、电力能源、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等工业领域。
  (3) GB/T 26014-2010《非建筑用铝合金装饰型材》
  非建筑用铝合金装饰型材是指以改善视觉效果为主要目的的装饰用铝合金热挤压型材。装饰型材的尺寸偏差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如没有特殊要求,应符合GB/T 14846--2008《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尺寸偏差》中普通级的规定。产品主要应用于车辆内外装饰、家电配件、厨房用具、电子电器、室内装饰、医疗器械、仪器仪表、办公设施等领域。
  (4) GB/T 14846-2008《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尺寸偏差》
  工业用铝合金型材另一标准执行GB/T 14846-2008《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尺寸偏差》。但此标准只是针对工业铝型材挤压尺寸,只对尺寸有要求的可按此标准生产。其它要求全部按GB/T 6892-2006标准。
  (5) 国外先进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有:欧盟EN12020-260606063铝及铝合金精密型材第2部分:尺寸及外形允许偏差》、EN755-2《铝及铝合金棒、管、型——力学性能》、美国ANSI H35.2《美国铝素材尺寸偏差标准》和日本JIS H4100《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等标准,主要适用于部分特殊顾客或国际大建筑幕墙公司在知名建筑、标志性建筑及国外工程监理的工程上使用等。
  (6) 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该企业标准应按规定程序要求在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办理备案。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是属地化管理,市场监督抽查在抽取样品后,要到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调阅备案标准才能判定是否合格。生产企业能第一时间知道产品被监督抽查,提前积极跟进产品检验过程及结果,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如小料、非建筑使用型材、装饰型材及出口异型材等。
  2.2 标准理解误区与市场监督
  2.2.1 外门外窗与内窗型材与“钓鱼执法”
  外门外窗型材是指建筑直接对外的门窗所使用的铝合金建筑型材。外门外窗因为直接对室外气候条件,对于窗户的保温性能,气密性,隔声性,水密性,抗风力性以及型材壁厚都有较严格的要求。内窗型材是指建筑物内墙上的窗所使用的型材,内窗型材相对于外门窗材来讲壁厚要求没那么严格。执法部门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时,企业及经销商要注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记录内容,如果不清楚内容上标注的技术指标,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后再签字确认,预防监督抽查人员“钓鱼执法”。例如抽查是内窗型材,而在抽查记录写为外窗型材,经销商或企业人员签字确认后,检验机构就会按外窗型材标准进行检测、判定,一旦判定为不合格,执法机构会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之后的处理就符合规定程序,顺理成章。
  从企业角度来看,因为内窗型材使用了外窗型材的检测标准,造成合格品变成不合格品,是不公平的。但对于市场监督部门而言,你的销售人员将内窗型材按照外窗型材销售(尽管可能是疏忽为签字确认),就是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
  2.2.2 最小壁厚的标准规定
  铝型材的壁厚应按不同的用途通过设计计算或试验确定,才能确保满足使用要求,但考虑市场准入门槛问题,国家标准在铝合金建筑型材的最小壁厚做出如下规定:
  (1GB5237.1-2008《铝合金建筑型材 基材》中4.4.1.1.2条款规定:“除压条、压盖、扣板等需要弹性装配的型材之外,型材最小公称壁厚就不小于1.20mm。”本条款所指最小壁厚是公称壁厚而非实测壁厚,判断最小实测壁厚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时应考虑型材壁厚的允许偏差,对于不同外接圆直径、执行不同精度等级的型材,其最小实测壁厚要求是不同的。
  (2GB/T8478-2008《铝合金门窗》中5.1.2.1.1条款规定“外门窗框、扇、拼樘框等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壁厚应经设计计算或试验确定。主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最小实测壁厚,外门不应低于2.0mm;外窗不应低于1.4mm。”本条款所指为实测壁厚,判断最小壁厚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时不考虑型材壁厚的允许偏差,只要是实际测量值小于标准规定值就判定为不合格。
  非建筑使用的铝型材只需要考虑使用要求,并不受门窗标准中外门、外窗最小壁厚限制。
  2.2.3 精度等级
  GB5237.1-2008《铝合金建筑型材 基材》标准规定:扭拧度、弯曲度、角度、平面间隙等精度等级需在图样或合同中注明,未注明精度等级时,6060-T56063-T56063A-T56463-T56463A-T5型材按高精级执行,其他型材按普通级执行。部分检验机构据此认为6063-T5壁厚偏差等级未注明应选用高精级或超高精级,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GB5237.1-20084.4.1.1.4条款明确规定“壁厚偏差等级由供需双方商定,但有装配关系的6060-T56063-T56063A-T56463-T56463A-T5型材壁厚偏差,应选择表3的高精级或超高精级。”4.4.1.1.5条款规定“壁厚偏差选择高精级或超高精级时,其允许偏差值应在型材图样中注明,图样中不注明允许偏差值,但可以直接测量的壁厚,其偏差按普通级执行。”GB/T8478-2008《铝合金门窗》中5.1.2.1.2条款也只是规定“有装配关系的型材,尺寸偏差应选用GB/T5237.1规定的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所以,壁厚偏差执行高精级或超高精级是有前提条件的:
  (1)供需双方商定采用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2)有装配关系的6060-T56063-T56063A-T56463-T56463A-T5型材壁厚偏差;
  (3)技术图纸注明采用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检测机构依据高精级或超高精级判定型材是否合格时要慎重,以免误判。
3、建立企业标准体系规避经营风险
  3.1 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3.1.1 加强合同评审
  企业与顾客签订销售合同时,首先识别客户要求:是否为建筑型材、产品验收是何标准、是否为外门外窗、要求的精度等级、产品包装要求及其特殊要求。特殊要求要符合标准范围。
  3.1.2 加强全过程控制系统管理
  企业务必在供应商采购系统、生产控制系统﹑质量监控系统﹑物流系统及售后工作系统全方位保证信息流畅通,加强全过程控制系统管理。
  3.2 细化企业标准体系
  3.2.1建立标准情报收集系统,及时更新标准
  标准都是具有时效性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技的发展,新标准不断发布,标准更新替代周期加快,因此企业应建立一套标准情报收集系统,及时更新标准,确保产品对新标准的符合性。随时保证标准的有效性。
  3.2.2 专业职能部门收集标准信息,更新企业标准数据库
  企业建立专门的职能部门进行标准信息收集工作,对企业标准体系动态管理,不断更新企业标准数据库,使得企业标准体系表经常处于不断更新和充实的动态中。
  3.2.3 标准信息传递给相关方
  企业不仅要收集标准信息,而且应加强与供应商及客户之间的沟通,将收集到的标准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到企业的各相关部门、供应商及终端顾客。
  3.2.4检查核对
  企业应有专门的人员,对各相关部门使用的标准进行监督抽查,看是否是按照规定进行批准的文件标准,确保使用现场为现行有效的文件标准,消除因标准过期而生产出不合格品造成的隐患。
4、结论
  (1)当前对铝合金建筑型材的市场监督抽查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正常执法,各生产企业和相关经销商不必过于紧张;
  (2)用途不同的型材执行标准不同,生产者、销售者要正确区分产品类别、执行标准、标识、监督抽查记录,以免造成结果误判;
  (3)生产企业应通过规范标准体系、培训经销商来完善企业管理体系,有效防止不必要的损失,降低市场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 卢继延﹑戴悦星. GB5237.1-2008《铝合金建筑型材 1部分:基材》条文释义. 北京:中国有色金属通报,2009年。
[2] 、卢继延﹑戴悦星. GB5237.1-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实施指南.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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