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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制定出台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工程勘察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邀请不少于5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全部实行资格后审。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不需要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符合行业有关规定的承包单位。工程勘察招标一般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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