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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灰处置”隐忧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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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07: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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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是指垃圾焚烧后在热回收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收集的物质。飞灰的产量与垃圾种类、焚烧条件、焚烧炉型有关,一般占垃圾焚烧量的3%~5%。因其含有能被浸出的重金属且毒性较大,被归为危险废物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编号HW18)。随着我国垃圾焚烧量的不断增加,焚烧飞灰的处置量必然会随之上升。而我国目前建成的危险废物处置场很有限,可谓杯水车薪。因此,如何对焚烧飞灰进行妥善处置,就成为业内人士必须直面的问题。那么,我国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现状如何?在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伟。

  严格处理标准放宽处置出口
  作为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学会固废专业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废弃物资源化与新能源研发中心主任的王伟直言,由于焚烧飞灰处置出口过严(属于危险废物,只能进安全场填埋),反而造成排放控制难的状况。他介绍,为了让焚烧飞灰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排放场所(出口),“十一五”期间,研究机构对焚烧飞灰中重金属浸出进行了稳定性实验,并制定了检测标准。该检测标准就是环保部门发布的行业标准(HJ/T300-2007),根据该标准对固体废物浸出毒性进行检测,可以检测出焚烧飞灰在有机酸环境中有毒重金属浸出情况。
  王伟介绍,为了保证焚烧飞灰在水分大、酸性环境严峻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尽可能少浸出,经固化稳定处理的焚烧飞灰的酸性耐受限值规定为PH2.64(醋酸缓冲液)。
  2008年,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生活垃圾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出台,其中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进入卫生填埋场填埋处置。“下列条件”包括:1.含水率小于30%;2.二恶英含量低于3μgTEQ/kg(每千克的国际毒性当量);3.按HJ/T300-2007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规定限值(如污染物浓度限值汞0.05mg/L;砷0.3mg/L)等。达到上述环保排放标准的焚烧飞灰,经地方环保行政主管认可的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保主管批准后,可以进入卫生填埋场中单独分区填埋。这就为焚烧飞灰的排放解决了急需的出口(处置场所)问题。
  据记者了解,危险废物处置场的进场费用非常昂贵,大部分在每吨千元以上,由于可供处置场所稀少,一些地区的危险废物处置场费用在3000元/吨左右,成为生活垃圾焚烧后期处理无法承受之重。因此,国家环保部门通过“严格处理标准、放宽处置出口”的办法,相对缓解了焚烧飞灰排放(处置)难的问题。

  控制产生量加强资源利用监管
  王伟强调,垃圾焚烧飞灰固化实际上是一种暂时稳定的过程,属于浓度控制技术,而不是总量控制技术,它旨在使重金属以尽可能小的速率溶出(浸出)。彻底的无害化处理方法是把有害重金属分离出来。但焚烧飞灰中的重金属大部分是以难溶的金属化合物形式存在、且含量太低,用常规分离法成本过高。
  他介绍说,日本的固体废物管理法对焚烧飞灰进入卫生填埋场规定了4种先期无害化处理方法:熔融固化、水泥固化、化学稳定、酸浸提取。在我国,由于生活垃圾成分不同、焚烧炉型及烟气处理工艺不同,焚烧飞灰的产生量也不尽相同,其中重金属存在形式和含量,特别是二恶英附着量有很大差异,可以想象,单一的固化技术和提取方式显然是不能达到完全无害化处置要求的。
  王伟对焚烧飞灰的资源化利用现状感到忧虑。他说,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产品标准,比如对有害重金属的检测。他认为:对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应采取审慎的态度,一个没有产品标准的市场是失控的。他说:“市场也许存在,但并不合理。”
  据记者了解,一些地方政府对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的基本态度是:不支持、不鼓励、不禁止。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市场缺乏督导。
  对于垃圾焚烧飞灰的无害化处置,王伟指出,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从总排放量上加以控制,尽可能少地产生;二是通过技术研发降低稳定固化处理成本,将焚烧飞灰中主要有害重金属提取出来,比如铅、镉,减少卫生填埋场的预期风险;三是尽快制定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加强监管。比如对焚烧飞灰制砖产品进行重金属检测,达到环保要求的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这既是对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支持,也是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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