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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技巧] 2019二级建造师法规【建设工程法律体系】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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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3 16: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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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各地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已进入尾声,考生在报名的同时也要注意管理复习时间。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改版,考生应尽快熟悉教材,多做习题,争取尽早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以下为大立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的2019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法律体系考点整理,供大家复习备考之用。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它包括4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7类:
  (一)宪法
  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六)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这些条约的内容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例如,我国加入WTO后,WTO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定也对我国的建设活动产生约束力。

2019二级建造师陈印深度精讲法律法规视频课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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