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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见证送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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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08: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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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见证送样制度的通知
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
根据质监站要求,进一步严格执行见证送样制度,对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均视为无证送样,检测报告中“无证送样”不得变更为“见证送样”,并且不得更改见证人员姓名、见证单位等信息。
我中心将根据要求严格执行,请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能够给予配合,在委托单上如实清晰的填写见证信息,做好见证送样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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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08: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托检测单位,在受托时应有“送样人”、“见证取样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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