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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2月19日批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一、在表3中增加1×7结构21.60mm规格钢绞线的规定,具体如下: 钢绞线结构
| 公称直径 Dn/mm
| 直径允许 偏差/mm
| 钢绞线参考 截面积 Sn/mm2
| 每米钢绞线 参考质量/(g/m)
| 中心钢丝直径do加大范围/% 不小于
| 1×7
| 21.60
| +0.40 -0.20
| 285
| 2 237
| 2.5
|
二、在表6中增加1×7结构21.60mm规格钢绞线的力学性能规定,具体如下: 钢绞线结构
| 钢绞线 公称直径Dn/mm
| 抗拉强度Rm/MPa 不小于
| 整根钢绞线的最大力Fm/kN 不小于
| 规定非比例延伸力Fp0.2/kN 不小于
| 最大力总伸长率(Lo≥500mm) Agt/% 不小于
| 应力松弛性能
| 初始负荷相当于公称最大力的百分数/%
| 1000h后应力松弛率r/% 不大于
| 1×7
| 21.60
| 1770
| 504
| 454
|
3.5
| 60 70 80
| 1.0 2.5 4.5
| 1860
| 530
| 477
|
三、将6.6条“盘径:钢绞线盘卷内径不小于750mm,卷宽为750mm±50mm,或600mm±50mm。供方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盘卷尺寸。”更改为:“盘卷尺寸:21.60mm规格的钢绞线盘卷内径应不小于1100mm,卷宽为750mm±50mm;其他规格的钢绞线盘卷内径不小于750mm,卷宽为750mm±50mm或600mm±50mm。供方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盘卷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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